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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记者近日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业内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依据征求意见稿,除原有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外,符合相关条件的人身险公司均可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2021年6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启动,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6家人身险公司参与试点。在试点启动9个月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实现“双扩容”,自2022年3月1日起,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保费规模50.8亿元,投保件数42.9万件,其中新产业、新业态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超过6万件。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创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32款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中占据11席。监管部门此前曾表示,将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经营要求、业务管理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将针对性地调整相关要求。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显示,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需满足4项条件。具体来看,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知》还提出,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此外,《通知》还明确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划定了行为“禁区”。具体包括:一是不得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二是不得隐瞒合同限制条件或重要内容;三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四是不得使用偷换概念、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五是不得按照投资组合历史结算利率对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六是不得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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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记者:钱林浩编辑:云阳邮箱:关注金融时报公众号看更多独家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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