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动态

卖房不过户的法律责任_卖房不过户获刑 观焦点

2023-05-28 01:40:06 来源:互联网

1、卖房不过户获刑,在审判中认罪并道歉,被判处18个月监禁。

2、李在出售房屋后,不仅不配合买方办理过户,反而在生效判决确定其有过户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后,实际转移其财产以逃避债务,最终导致判决无法履行。

3、5月31日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我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地向申请执行人道歉。”被告人李当庭表示悔罪。


【资料图】

4、卖房后,房子拒不执行判决。

5、检方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与杨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杨某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位于海淀区的房屋。杨某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李某拒不配合过户,杨某将李某诉至法院。2015年10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杨某向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李某配合杨某办理海淀区房屋过户,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6、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仍不配合转让,杨某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被告人李将其名下位于西城区的另一套房屋过户至其母亲名下。2016年7月,因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西城法院对李某名下海淀区房屋进行了司法拍卖。2016年9月,西城法院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房屋拍卖款54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同月,被告人李将上述54万元全部转入其母账户,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7、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

8、把财产转给母亲逃避执行。

9、针对被告李某以西城法院拍卖涉案房屋导致其无法履行过户义务为由,法院认为,李某有8个多月的时间出售其名下的其他房产或向西城法院转让买受人杨某应支付的卖房款等。履行西城法院支付令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解封涉案房屋。然后履行海淀法院判决确定的过户义务。李在收到海淀法院的终审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后,并未主动申报财产、说明情况,而是将名下其他财产转移至母亲名下,为逃避执行设置障碍。正是由于李的上述行为,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这种情况不属于因客观情况不能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

10、被告当庭表示悔悟。

11、据了解,被告人李在收到西城法院转来的拍卖余款54万元后,完全有能力履行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判决义务,但被告人以转移、隐匿财产为目的,将54万元全部转移至其母亲名下。这一行为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人抗拒执行的主观心态。

12、2017年12月20日,李某家属支付违约金、利息等费用17万余元。鉴于李某履行了部分判决义务,且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我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地向申请执行人道歉。”被告人李当庭表示悔罪。

13、资料来源:Beiqing.com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