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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是谁的过错导致包装信息印刷错误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定作人提供了错误的包装信息,承揽人也没审核出来就直接印了,导致生产出来的食品袋全部作废。定作人拒绝支付货款。最终法院认定定作人自己提供错误的包装信息,承担90%责任,承揽人未仔细审核,承担10%责任。判决定作人支付货款的90%。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逸某公司生产的包装袋封面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责任应归责于哪一方当事人?法院分析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履行合同过程中过错责任承担问题。对此,本院评析认为: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力等,制作出特定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俗称包工包料。日某公司作为定作人,其首先应向承揽人提供准确的版面信息,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日某公司的员工杨某于2021年4月27日向黄某发送的营养成份表中的“项目”均描述为“每100克(kj)”,可见,日某公司在一开始提供的版面信息即已经存在错误内容。在此后的交谈中,黄某于2021年5月4日、5月5日分别将制作好的包装袋版面发送给杨某审核确认,杨某均表示认可。由此来看,导致包装袋版面信息错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日某公司最初提供的信息错误以及后期审核把关不严所导致,其对此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而从另一方面考虑,逸某公司已经不止一次与日某公司进行交易,那么其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理应对食品行业的包装设计及信息内容大致有所了解,且对于一些与食品行业有关的通用单位等常识性的问题亦应有所掌握,为此,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恪守一定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对于上述常识性的错误信息应当进行审核并向日某公司指出。但逸某公司没有发现上述错误信息,并继续按照该错误的版面信息生产包装袋,导致双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逸某公司在该次交易中未能尽到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同样存在一定的履约过错。但相比而言,逸某公司的过错程度明显小于日某公司。综上分析,结合双方的具体履约行为以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逸某公司应对该次交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10%的过错责任,并在日某公司应当支付的货款中予以扣减,即日某公司应向逸某公司支付货款47520元(52800元×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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